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5民初45026号
原告:北京永源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69号3单元17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瑞晶朋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瑞晶朋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通源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70号软件园唐乐阁D3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裁。
委托代理人:陈琰,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北京永源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永源思公司)与被告西安通源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通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源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通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源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通源公司支付我公司服务费76.64万元,并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事实和理由:通源公司与长庆油田相关单位签订《利用示踪剂技术定量评价水平井各段产液情况技术服务》合同,合同总额95.8万元。2014年10月31日,通源公司与我公司签订《委托技术服务合同》,约定通源公司将前述与长庆油田相关单位签订的技术服务项目转包于我公司,通源公司收取合同总额20%费用19.16万元,我公司收取合同总额80%费用76.64万元,业主长庆油田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受托技术服务费由通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我公司。之后,在通源公司指派人员配合下,我公司于2014年11月至12月在施工现场进行了9次示踪剂施工。2015年9月代表通源公司到长庆油田相关单位提交技术服务报告,并以报告会的形式与长庆油田方面的人员进行沟通,得到业主长庆油田方面的认可。2015年12月业主长庆油田方给通源公司出具《利用示踪剂技术定量评价水平井各段产液情况技术服务》合同资料汇交清单,双方技术服务合同圆满履行完毕。但通源公司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我公司76.64万元技术服务费,经我公司多次催要,仍未得到清偿,故起诉到法院。
通源公司答辩称:第一,涉案《委托技术服务合同》签订方包括北京大德广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大德公司),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过程都是由大德公司的人员在操作,故应追加大德公司为共同被告。第二,永源思公司因未能完全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服务内容,不能完整的提供服务,导致给客户方造成很大影响,给我公司及下属分公司造成很大损失。综上,我公司不同意永源思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4年10月31日,委托方通源公司(大德公司)与受托方永源思公司签订涉案《委托技术服务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合同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就长庆油田《利用示踪剂技术定量评价水平井各段产液情况技术服务》项目开展技术服务转包工作,并支付相关经费,受托方接受委托并开展此项工作。
二、本合同内容和要求如下:(一)目标:针对委托方提供的井况及井史资料,采用JMTP化学示踪技术完成水平井分段压裂后排液及初产过程中各段产水及产油贡献。并提交解释结果。
(二)内容:1.对委托方井况进行深入研究,了解适应范围、层位数据;采用JMTP化学示踪技术,完成地面设备安装,在压裂前置液及压裂液注入地层过程中,将JMTP化学示踪剂随前置液及压裂液一并注入地层。分段压裂完成后,排液及初产的30天内,定期对合采的产液地面采样。所有样品送马来西亚化验。分析结果解释后提供委托方如下资料:-8段的产油贡献,提供委托方准确的压裂优化设计;-8段的产水贡献,验证各级的压裂效果,确定压裂液彻底排出及地层产水的定性描述。2.依据委托方提供的油井地质设计,对该井进行深入分析,编写油井、作业施工设计。在下井前,委托方负责检查井控及安全作业规范。3.受托方负责提供JMTP化学示踪技术产液剖面测量的地面设备材料及采样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各段的油剂及水剂,油剂注入泵及水剂注入,管线连接转接头及软管、采样瓶及标签,以上工具的抵达现场的动复原及运输包装。并配合委托方全过程现场技术支持。4.受托方负责保障作业质量控制及作业流程的执行与实施;如受托方提供的设备出现质量问题,由受托方负责更换。5.在作业过程中,受托方住井人员配合委托方技术人员,对作业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及时处理。6.委托方负责提供一台现场作业车,由于受托方现场作业人员的交通及井场附近的人员设备运送。委托方委派一名作业人员配合受托方作业,并负责与甲方的作业协调及调度。
三、经费总额、支付及使用计划:1.合同总额95.8万元,委托方和受托方商议达成如下意见:委托方将该技术服务项目转包于受托方。委托方收取项目合同总额的20%费用19.16万元,受托方收取项目合同总额的80%费用76.64万元。委托方负责该项目的前期及后期的商务工作、现场与业主长庆油田的协调工作,负责提供一台现场作业人员交通用车辆;受托方负责该项目的其他全部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工作内容。2.受托方技术服务费用由业主长庆油田验收合格后,由委托方通过银行转帐支付给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银行转账,合同验收合格,资料归档结束后一次性支付。
四、验收:(一)资料交付、时间及地点:返排结束后的30天内,提交项目运行情况阶段总结,主要包括:现场取样记录,室内分析化验原始数据;剂及水剂注入的开始及结束时间表,各段产油/产水贡献统计图,各段产油产水时变图,压裂液返排统计,地层产水定性分析等,提交三方签字(盖章)的现场用料清单一份,进口清关单,项目成果报告2份,报告及多媒体光盘l套。验收时间:由共同甲方(长庆油田)来确定时间;验收地点:在西安采用会议评审验收。
五、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工作停滞、延误、失败的,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委托方违反合同第四条的约定,受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其损失,或支付违约金(不超过尚未支付经费部分的50%);受托方违反合同第二条的约定,不能完成本合同规定的任务,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如果受托方有过错的,受托过错方应返还全部经费;等等。
上述《委托技术服务合同》尾部有通源公司和永源思公司签字盖章。通源公司提供的合同原件上还有大德公司盖章,但印章模糊不清,位于通源公司和永源思公司公章之间偏上的非落款位置,无相关人员签字确认。永源思公司提供的合同原件上无大德公司盖章。永源思公司不认可上述大德公司盖章真实性,称通源公司与大德公司系关联母子公司,系为应付诉讼而后补盖章。
2014年12月12日,永源思公司和通源公司签署《示踪剂施工确认单》,记载自2014年11月26日至2014年12月11日永源思公司实施了油及水示踪剂1号-9号作业。
2015年9月30日,永源思公司和通源公司相关项目工作人员一起到西安业主单位长庆油田公司进行验收汇报,永源思公司制作提交了《利用化学示踪剂技术定量评价水平井各段产出测试》、《利用示踪剂技术定量评价水平井各段产液情况技术服务》等汇报材料。诉讼中,永源思公司提供了会议现场录音、相关往来邮件、上述两份报告打印件、《合同资料汇交清单》等证据,用以证明已经完成《委托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的资料交付及验收工作,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其中《合同资料汇交清单》上有业主单位长庆油田油气工艺研究院压裂技术一室、科研管理科、信息中心相关负责人员签字及盖章,永源思公司未能提供原件,称此文件为验收报告,系业主单位向通源公司提供,自己无法取得,只有复印件。
庭审时,通源公司认可已经收到长庆油田公司支付的合同价款95.8万元,但表示由于其与永源思公司还有其他合作项目存在纠纷,故将此笔款项扣下。
上述事实,有《委托技术服务合同》、《示踪剂施工确认单》、《利用化学示踪剂技术定量评价水平井各段产出测试》、《利用示踪剂技术定量评价水平井各段产液情况技术服务》、录音、电子邮件、《合同资料汇交清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永源思公司与通源公司签订的涉案《委托技术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通源公司辩称大德公司系合同当事方,应追加其参加诉讼,但永源思公司提供的合同原件上并无大德公司盖章签字,亦无在案证据表明大德公司参与合同履行过程。结合该盖章模糊不清以及非在尾部落款处盖章等因素,本院对通源公司提供的《委托技术服务合同》上大德公司盖章真实性不予确认。对通源公司此项答辩意见,不予支持。
根据《委托技术服务合同》约定,通源公司在项目资料交付及验收工作完成后应当支付永源思公司合同总额的80%费用76.64万元。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永源思公司已完成相关施工、资料交付及验收工作,且通源公司已经收到业主单位长庆油田公司支付的全部费用95.8万元。长庆油田公司和通源公司均未对永源思公司实施的项目相关工作提出异议,故可以推定永源思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内容,通源公司应当将约定的80%技术服务费支付给永源思公司。对永源思公司的相关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通源公司主张因还有其他合作项目存在纠纷故将此笔款项扣留,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西安通源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永源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服务费76.64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64元,由被告西安通源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