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石油大油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石油大油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04执1669号
被执行人:西安石油大油气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西安石油大油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西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
院做出的(2017)陕0104民初9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38066.81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西安石油大油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邓永锋
执行员  田伊原
执行员  刚绍辉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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