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石油大油气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天时化工有限公司与西安石油大油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982民初1258号
原告:河北天时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288090801。
法定代表人:齐国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京涛,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石油大油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294262953M。
法定代表人:邓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军刚,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天时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石油大油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天时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西安石油大油气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天时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西安石油大油气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1696元,由原告河北天时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香梅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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