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13民初18613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10月30日出生,住西安市户县。
委托代理人:惠晨涛,男,汉族,1986年2月8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西安石油大油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邓鹏。
被告:广州市方圆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杨玉华。
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园斐,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贺永峰,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西安石油大油气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方圆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依法传票传唤原告**到庭参加庭审,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兰 喆
人民陪审员 刘慈红
人民陪审员 王红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许丹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