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石油大油气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石油大油气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13民初18613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10月30日出生,住西安市户县。

委托代理人:惠晨涛,男,汉族,1986年2月8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西安石油大油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邓鹏。

被告:广州市方圆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杨玉华。

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园斐,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贺永峰,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西安石油大油气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方圆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依法传票传唤原告**到庭参加庭审,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兰 喆

人民陪审员  刘慈红

人民陪审员  王红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许丹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