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303执19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鑫华辉机电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惠沙堤二路**悦湖会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MA4UQGAT83。
法定代表人:刘仕彬。
委托代理人:彭雪霞,女,汉族,1977年10月3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系惠州市鑫华辉机电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惠州市雅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惠阳区淡水开城大道**良仕华厦**C面会信用代码:914413030923938912。
法定代表人:蔡思渤。
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鑫华辉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雅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3民终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作出(2019)粤1303民初39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惠州市雅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物理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惠州市鑫华辉机电有限公司支付电梯维护保养费288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88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9月1日起至付清该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惠州市鑫华辉机电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惠州市雅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逾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315元,由本诉被告惠州市雅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73元,本诉原告惠州市鑫华辉机电有限公司负担42元;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反诉原告)惠州市雅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逾期,被执行人惠州市雅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惠州市鑫华辉机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惠州市雅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承担执行费336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经查,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2020)粤1303执19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惠州市雅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惠州惠阳支行账户11×××09内的存款;二、冻结被执行人惠州市雅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滨海支行账户20×××26内的存款,冻结金额均以人民币29409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后被执行人惠州市鑫华辉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执行和解协议及中国工商银行电子回单,证实其已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鑫华辉机电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应解除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本案作终结执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惠州市雅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惠州惠阳支行账户11×××09内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被执行人惠州市雅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滨海支行账户20×××26内存款冻结。
三、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余学全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古晓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