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02民初24042号
原告:惠州市鑫华辉机电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街道湖山村叶屋村民小组一、二楼。
法定代表人:刘仕彬。
被告:广东建锐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三环南路17号大坤金洲广场3栋14层02层。
法定代表人:陈庚锐。
原告惠州市鑫华辉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建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10月9日通知原告在接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缴纳诉讼费。但原告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卢 耀
审 判 员 龙伟永
审 判 员 蓝诗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钟文思
书 记 员 温璐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