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02民初24043号
原告:惠州市鑫华辉机电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街道湖山村叶屋村民小组22号一、二楼。
法定代表人:刘仕彬。
委托代理人:阚永乐,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城区***装饰部,地址: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竹园路9号中洲天御花园第三栋1单元1层09号。
经营者:谢其任。
原告惠州市鑫华辉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城区***装饰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惠州市鑫华辉机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以自身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鑫华辉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2092.56元减半收取即1046.28元(原告已预交2092.56元,其余1046.28元本院予以退回),由原告惠州市鑫华辉机电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卢 耀
审 判 员 蓝诗祥
审 判 员 李红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钟文思
书 记 员 温璐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