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艺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安艺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6执26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安艺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隆庆街12号1号楼368-8211。

法定代表人:张振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星美今晟影视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科技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雪光,董事长。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12073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的本院(2020)京0116民初27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星美今晟影视城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安艺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服务费725 000元,并自2020年5月20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因星美今晟影视城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北京安艺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星美今晟影视城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动履行。随后,申请执行人北京安艺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12073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的本院(2020)京0116民初27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杰
审 判 员  朱洪日
审 判 员  周忠良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京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