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5602号
原告:***,女,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
原告:***,男,2001年5月9日出生,汉族,河北大学学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达宽(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达宽(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安艺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富华南路甲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
原告***、***与被告北京安艺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小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