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文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11民初7027号 原告:***,男,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文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员村四横路1号大院内自编31号205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工作人员。 第三人: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3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文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明公司)、第三人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市文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租赁挖掘机的款项443083.29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至实际支付之日(以443083.29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LPR四倍计算,自2023年1月22日计);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诉讼所支出律师费2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参建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一级公路地下综合管廊及道路快捷化改造配套工程(K9+500-K515+100)三标段项目”需要,向原告租赁挖掘机。项目竣工后,被告未能依约支付租赁挖掘机的款项,原、被告在第三人的见证下签署了《付款协议》,约定被告于2022年1月12日前支付15万元;于2023年1月22日前支付剩余443083.29元,逾期未付的,被告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所欠款项总额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并承担原告因主张权利所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保全费、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协议签订后,被告除迟延支付了首期15万元款项外,至今未依约支付剩余443083.29元,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第三人亦未履行其承诺的监督义务。原告认为,被告未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租赁挖掘机的款项,其违约行为已经损害原告利益,故成讼。 被告广州市文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主张的逾期还款利息标准过高,应予以减少。原告主张被告承担逾期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LPR四倍计算,严重超出法定最高利率。逾期还款利息相当于违约金,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即《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同时,本案为合同纠纷,并非民间借贷纠纷。因此,被告请求法院对此逾期还款利息即违约金进行调减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3.65%计算逾期还款利息。二、原告主***费2万元不合理,不应支持。虽然《付款协议》上有对于律师费的承担约定,但被告认为,该费用非必要发生费用,且相对于本案标的40万元左右来说,律师费2万元过高,不符合市场行情,而且律师费还要考虑是否发生,有没有合同、银行付款凭证及发票的证据支持,如没实际发生,也不应支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1月11日,***(乙方)与文明公司(甲方)签订《付款协议》,约定:因广州市文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参建“广花一级公路地下综合管廊及道路快捷化改造配套工程(K9+500-K15+100)三标段项目”向***租赁挖掘机进行施工建设,现该项目已竣工,双方同意***挖机于2021年3月31日办理退场,因广州市文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出现资金紧缺,现确认尚欠***挖掘机工程款项593083.29元未付,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同意广州市文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前向***支付挖掘机工程款项15万元。二、双方同意广州市文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2日前向***支付挖掘机工程款项余额443083.29元。三、广州市文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若不按本协议第一、第二条约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同意从逾期之日起按所欠款项总额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计至还清之日止,并同意承担***因此为主张权利所支出的所有费用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保全费、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之日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上述款项由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见证方见证并监督甲方还款期限。 市政公司亦在上述协议的见证方处签名。 2022年1月30日,文明公司以银行支票的方式向***支付了第一期工程款15万元。此后,文明公司未支付剩余工程款。 2023年2月14日,***与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委***起诉文明公司。***为此支付律师费2万元。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已开具相应发票。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本案有以下争议焦点,本院依次论述如下: 一、***的主张的利息是否过高,是否应当予以调整? 根据《付款协议》的约定,***主张的利息是在文明公司出现违约才需要支付的,属于赔偿违约造成的损失。从《付款协议》对结算事实的**来看,文明公司欠付工程款的时间比较长,给***个人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较大。***主张从2023年1月22日起按四倍LPR起计利息,并未过分高于其实际损失。因此,本院对此不予调整。 二、文明公司是否应当向***支付律师费? 根据《付款协议》的约定,文明公司在签约时已能预见其违约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律师费即为其中之一。***已经举证证明其实际支付了律师费。故文明公司应当向***支付律师费。 文明公司、市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本院对***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文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挖掘机工程款443083.29元; 二、被告广州市文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43083.29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3年1月22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广州市文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赔偿律师费损失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1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861.5元,由被告广州市文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