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海汇通塑料有限公司、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11742号 原告:佛山市海汇通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海汇通塑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海汇通塑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撤诉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59.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招 伟 妍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