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1302民初12322号 原告:***,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被告一:**,男,199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被告二: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3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明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梓涛,该公司法务。 第三人:***,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市政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州市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梓涛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诉辩意见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22年4月16日至2022年6月16日期间的劳务报酬44000元;2.本案受理费用由二被告连带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2年5月4日至2022年6月24日带着机械、工具材料到二被告处广州市市政集团惠州四环南段项目工作,截止至2022年6月24日前二被告拖欠原告劳务工资44000元。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告要劳务报酬,被告一于2022年6月2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了尚欠原告劳务报酬44000元的事实。欠条约定二被告两个月内付清劳务报酬给原告。后原告一直向二被告催要劳务工资未果。截止至起诉之日,二被告仍拖欠原告的劳务工资44000元。原告认为,二被告无故拖欠原告的劳务工资,理应按时并足额支付原告的劳动报酬。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在庭审中辩称,我们跟市政集团是存在有劳务关系的。然后证据在补充中,然后是市政那边伪造结算书,然后让我们去跟原告进行结算退场。 广州市政公司辩称,其与***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务合同关系,而是**与***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诉请的争议劳务报酬与广州市政公司无关,广州市政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贵院应依法驳回***对广州市政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一、***是与**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而非与广州市政公司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提交的证据“欠条”内容显示,是**拖欠***及其班组成员费用人民币44000元,对此,***作为债权人、**作为欠款人分别签名并按指模予以确认,故***是与**存在劳务合同纠纷。二、广州市政公司将承包的惠州市四环路南段(东线)两侧支路道路工程道路工程、排水工程的劳务作业已合法分包给第三方武汉**建筑有限公司,并向其支付完毕全部劳务分包款项,广州市政公司不存在拖欠该工程任何劳务费用的情况,本案中***诉请的劳务报酬与广州市政公司无关。2022年4月1日,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甲方)经广州市政公司合法授权与武汉**建筑有限公司(乙方)签署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穗市政集团工程(劳)字(四环路-001号)],约定由武汉**建筑有限公司(乙方)分包的惠州市四环路南段(东线)两侧支路道路工程道路工程、排水工程的劳务作业,同时约定乙方武汉**建筑有限公司不得将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目前该工程已完工,且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已按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向第三方武汉**建筑有限公司支付了全部劳务分包款项,广州市政公司及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均不存在拖欠该工程任何劳务费用的情况。故请贵院依法驳回***对广州市政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未到庭,亦未提交陈述意见。 **的案件事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广州市政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武汉**建筑有限公司出具《合同授权委托书》,载明:广州市政公司委托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就四环路南段(东线)两侧支路道路工程与武汉**建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2022)穗市政集团工程(劳)字(四环路-001)号】。 2022年4月1日,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与武汉**建筑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为(2022)穗市政集团工程(劳)字(四环路-001)号,约定将四环路南段(东线)两侧支路道路工程项目部分道路工程、排水工程、混凝土作业、钢筋作业等人工劳务分包给武汉**建筑有限公司。 2023年8月18日,武汉**建筑有限公司出具《关于惠州市四环路南段(东线)两侧支路道路工程道路工程、排水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计量支付情况说明》,载明:武汉**建筑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签订的(2022)穗市政集团工程(劳)字(四环路-001)号《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已支付全部合同价款,不存在欠付款项。 **提交一份《惠州市四环路边坡支护工程劳务施工合同》,显示建设单位为“广州市政集团建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工程名称为惠州市四环路边坡支护工程。该合同落款处无盖章。广州市政公司称该合同与其无关。经本院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未查询到“广州市政集团建筑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 2022年6月24日,**向***出具《欠条》,载明:“兹因广州市市政集团惠州四环南段项目,对***班组没有工作面造成机械闲置、人员误工等现象,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对***及其班组成员补偿误工费、机械、工具材料等一切费用,共计4万4千元,现因欠款方资金周转困难,将于两个月内付清(大写肆万肆仟圆)。债权人:***,欠款人:**,见证人:***。2022年6月24日。”**称其是在广州市政公司的要求下出具的该欠条。***称***系其工程队工人。 庭审中,***称是***联系其到案涉工地,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在施工中受**管理,***系**之父。**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另陈述其在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与广州市政公司没有接触,其诉请广州市政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是案涉债务系在广州市政公司的工地产生。 裁判的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情况,本案争议焦点是:**是否应当向***支付44000元。 ***系经***联系到案涉工地工作,在案涉工地受**管理,**与***系父子关系。**向***出具欠条,表示向***及其班组成员补偿误工费、机械、工具材料等一切费用共计4万4千元。尽管其称该欠条是在广州市政公司的要求下出具的,但是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欠条无效或应当被撤销。因此,**应履行该欠条中的承诺,向***支付44000元。 ***请求广州市政公司亦承担上述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将***列为第三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二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的规定中关于第三人的要求,即,***非本案第三人。 综上所述,***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支付440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负担50元,**负担400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天内,**应到庭交纳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400元,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追缴。***多预交的400元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