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金阳建筑有限公司

绵阳市腾晖建材有限公司与成都金阳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24民初858号
原告:绵阳市腾晖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黄土镇盐井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7246757969327。
法定代理人:蒋理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兴,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金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钟楼街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12023226737。
法定代表人:邓栋。
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腾晖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金阳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绵阳市腾晖建材有限公司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付传捷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向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