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703执46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成都金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钟楼街83号。
法定代表人:邓炼,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胜勇,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7民终2902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成都金阳建筑有限公司、陈胜勇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成都金阳建筑有限公司、陈胜勇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丽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建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