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兴圣华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兴圣华科技有限公司与株洲市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2执保275号

申请人:湖南兴圣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醴陵市泗汾镇车站居委会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79019740R。

法定代表人:杨玲。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闾敏,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株洲市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株洲市荷塘区金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776764630T。

法定代表人:胡杨。

申请人湖南兴圣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株洲市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兴圣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株洲市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兴圣华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株洲市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8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文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刘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