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6民终1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6年9月8日出生,住湖南醴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盛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万家丽南路二段688号中南总部基地7栋8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MA4Q3RGJ5X。
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盛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21)桂0602民初2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21)桂0602民初27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金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