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盛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盛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602财保36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9月8日出生,住湖南醴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盛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万家丽南路二段688号中南总部基地7栋8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MA4Q3PGJ5X。 法定代表人: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8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陵县。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商会活动中心十层1013-102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2785243837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盛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湖南盛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万元的财产。同时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金额为50万元的保单保函为本案担保物,保证对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在担保金额内向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盛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或继续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其中查封不动产期限为自本院实际查封之日起计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自本院实际查封之日起计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自本院实际冻结之日起计一年。 上述保全标的额以50万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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