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13民初1319号
申请人:扬州水龙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望直港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泰州恒骏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街道运河路8号3号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会北路29号5栋。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扬州水龙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州恒骏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扬州水龙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泰州恒骏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扬州水龙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泰州恒骏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 扬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