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腾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东台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苏0981民初612号 原告:江苏某某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台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阮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华某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华某公司)与被告东台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东台某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华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台某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审理中,江苏华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5)苏0981民初612号民事裁定,冻结东台某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华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东台某某公司返还江苏华某公司投标保证金1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1%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东台某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江苏华某公司参与东台某某公司招标的东台某某集项目消防工程,招标文件约定,工程投标保证金为150000元整,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和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7日内无息返还。江苏华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通过江苏银行向东台某某公司转账150000元。后江苏华某公司未中标,但东台某某公司未返还投标保证金。为维护江苏华某公司合法权益,故具状请求支持如前所请。 东台某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东台某某公司系东台某某集项目消防工程(以下简称案涉项目)的招标单位,江苏华某公司系投标单位。2020年11月25日,东台某某公司就案涉项目进行招标并发送《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约定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投标保证金150000元,投标人必须在第一轮回标之前缴纳,不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12月3日;投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7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 江苏华某公司参与案涉项目的竞标,并于2020年11月30日向东台某某公司银行转账150000元,后未能中标。 2021年9月22日,江苏华某公司的工作人员申某通过微信联系东台某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徐某。申某陈述:“去年底我司投了贵司的东台某某集项目消防工程,投标保证金还没退,麻烦问下退保流程怎么走。”徐某回复:“打个保证金退还申请发我,我明天给你办理。”2021年9月23日,江苏华某公司发起保证金退还申请,但东台某某公司未退还保证金,引发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要约邀请,投标人接受要约邀请并向招标人支付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向招标人作出的要约,《招标文件》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东台某某公司就案涉项目向江苏华某公司发送《招标文件》,系要约邀请。东台某某公司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150000元,系作出要约。因东台某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承诺,要约失效,东台某某公司应当向江苏华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150000元。 关于江苏华某公司主张的逾期利息问题。本案中,东台某某公司既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江苏华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书面合同,亦未在约定时间内向江苏华某公司退还保证金,应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招标文件》约定,投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7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有效期90日,截止时间2020年12月3日,故要约失效的时间为2021年3月3日。江苏华某公司无从知晓投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时间,故其主张按照要约失效的时间推迟7日,即2021年3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1%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支持。 东台某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由此带来的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百七十二条、第四百七十三条、第四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东台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某某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0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1%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3270元,由被告东台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