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东昌电站锅炉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西东昌电站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运城市自强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802执243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东昌电站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交城县。法定代表人:闫秉忠。
被执行人:运城市自强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西东昌电站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运城市自强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晋0802民初58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东昌电站锅炉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运城市自强纸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运城市自强纸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张荣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