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东昌电站锅炉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西东昌电站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康集团河津市建康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882执975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东昌电站锅炉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秉忠,董事长。
被执行人建康集团河津市建康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西东昌电站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康集团河津市建康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山西东昌电站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西东昌电站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提出对本案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8)晋0882执97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柴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