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17548-1号
原告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实习)。
被告海南星光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星光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164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郭 越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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