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昱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皓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9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雁塔南路391号正衡金融广场B幢16层。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皓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坊安街道潍安路以西、乐山街以南。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环(山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官庄街道华民路517号中小企业转型发展示范园20车间1层1002。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皓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隆公司)、原审被告中环(山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公司)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于2022年3月4日作出的(2021)鲁02知民初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6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7月15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昱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皓隆公司、原审被告中环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昱昌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中环公司、皓隆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名称为“一种蓄热式氧化焚烧设备的防爆装置”、专利号为201822187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3.改判中环公司、皓隆公司赔偿昱昌公司经济损失2000000元及合理开支200000元;4.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中环公司、皓隆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为:(一)原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控制废气浓度过高的应对措施包括高温气体回流到混合箱,存在错误。1.浓度高的易燃易爆气体应尽量避免与高温气体混合,否则容易引发爆炸,这是化工领域的基本常识。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高温气体排放管的用途是降低废气浓度,存在错误。2.高温气体排放管并非蓄热式氧化炉(RegenerativeThermalOxidizer,以下简称RTO)的通用装置,而是昱昌公司基于案外人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废气含油的特点进行的定制化设计,其目的是使高温气体回流提升废气温度,防止废气中的油冷凝。只有在废气浓度并不高时高温气体才被允许回流。(二)原审法院认定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处理废气的方式不同,存在错误。涉案专利控制废气浓度的应对措施是先补新风,如果炉膛温度继续上升,再打开应急阀排放到烟囱,仍无法快速降低废气浓度时,才会使用紧急排放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在废气处理方式上相同。(三)原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总直排阀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紧急排放阀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存在错误。1.总直排阀和紧急排放阀都是用于快速切断废气流动的紧急控制装置,两者功能效果完全相同。2.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总直排阀设置在除油器和阻火器前端,虽然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紧急排放阀设置在阻火器后端,但两者均设置在新风阀的前面,从连接部件与位置设置上来看,两者并无不同。综上,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皓隆公司辩称:(一)昱昌公司关于高温净化气体回流至混合箱会引发爆炸的主张,属于夸大其词。只有在废气浓度达到一定程度时,高温气体与之混合才有引发爆炸的可能,而被诉侵权方案是在废气浓度处于安全范围远未达到临界点的情况下,才会将高温净化气体回流至混合箱。(二)关于阻火器、紧急排放阀和新风阀的连接结构和设置顺序问题。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所述阻火器(1)的另一端连接有紧急排放阀(2)进气口(11)”“所述紧急排放阀(2)的出气口(13)连接有新风阀,新风阀(3)的另一端连接有主风机进风变径管(4)”,上述技术特征明确了阻火器、紧急排放阀和新风阀的连接结构和设置顺序,且这也正是涉案专利能够获得授权的关键,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相关装置的设置顺序与协同作用与涉案专利并不相同。(三)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总直排阀和涉案专利中的紧急排放阀的比较。1.如上所述,涉案专利限定了阻火器、紧急排放阀、新风阀的连接关系,基于这一连接关系,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并没有紧急排放阀,因此不应将总直排阀和紧急排放阀进行比较。2.即使进行比较,两者也不相同或等同。涉案专利的紧急排放阀是进气管路上的输送单元,与新风阀连接协同工作;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总直排阀只有一个管路与废气管连接,设置在进气管路的旁路,并不属于进气管路上的输送单元,与紧急排放阀的设置和功能完全不同。(四)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工作原理及功能效果完全不同。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是解决防爆问题,当废气浓度接近爆炸风险值时,紧急排放阀将废气排出,新风阀引进新风,此时废气直接排出外界,无法处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废气浓度调整系统,在废气浓度有所上升时就进行调控,并根据不同的浓度采取不同的措施,旨在将废气浓度保持在一定范围,并最大限度地对废气进行处理后再进行排放。中环公司述称意见与皓隆公司答辩意见相同。昱昌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受理,昱昌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皓隆公司、中环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2.判令皓隆公司、中环公司赔偿昱昌公司经济损失2000000元;3.判令皓隆公司、中环公司赔偿昱昌公司为制止其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00000元;4.案件受理费由皓隆公司、中环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为:昱昌公司系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皓隆公司、中环公司为**公司制造、安装的设备在废气进入炉体前端安全系统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皓隆公司、中环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给昱昌公司造成了损失。昱昌公司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中环公司原审辩称:安装在**公司的RTO设备(以下简称被诉侵权设备)是从皓隆公司处购买,中环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皓隆公司原审辩称:(一)在昱昌公司成立之前皓隆公司已经研发、制造、销售RTO设备,拥有不同***公司的技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皓隆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二)涉案专利申请日前,昱昌公司已经在全国各地公开销售RTO设备,涉案专利稳定性差。(三)昱昌公司明知涉案专利属于现有技术,仍恶意发起诉讼,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故应驳回昱昌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昱昌公司系涉案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日为2018年12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10月18日。昱昌公司按期缴纳专利年费。昱昌公司明确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4为本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记载如下:1.一种蓄热式氧化焚烧设备的防爆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与有机废气管道连接的阻火器,所述阻火器的另一端连接有紧急排放阀的进气口,所述紧急排放阀的出气口连接有新风阀,新风阀的另一端连接有主风机进风变径管,所述主风机进风变径管另一端连接有主风机的进风口,主风机的出风口通过主风机出风弯管连接有主风机炉体进风管,主风机炉体进风管上安装有爆破片,所述主风机炉体进风管的另一端连接有氧化焚烧炉。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蓄热式氧化焚烧设备的防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爆破片在主风机炉体进风管的安装位置与水平位置成一定角度,并朝向非操作侧。涉案专利说明书载明如下内容:第[0031]段,本实用新型一种蓄热式氧化焚烧设备的防爆装置的工作过程如下:当蓄热式氧化焚烧设备正常工作时,紧急排放阀通过紧急排放阀气缸的作用将紧急排放阀阀页提升在上密封环密封的位置,新风阀通过新风阀气缸将新风阀阀页提升起来,将新风进气口关闭,此时废气依次通过阻火器、紧急排放阀、新风阀、主风机进风变径后进入主风机,主风机将废气通过主风机出风弯管、炉体进风管送入氧化焚烧炉内,进行废气处理。第[0033]段,当废气处理设备出现故障或废气浓度过高时,废气经过阻火器,进入紧急排放阀,紧急排放阀通过紧急排放阀气缸将紧急排放阀阀页降落至下密封环密封位置,废气从紧急排放口排出外界,完成紧急排放过程,防止有机废气继续进入氧化焚烧炉,同时新风阀气缸将新风阀阀页打开,将干净的新风从新风阀的进风口引进,经过主风机进风变径进入主风机,主风机将新风通过主风机出风弯管、炉体进风管送入氧化焚烧炉内,迅速地降低炉体内的废气浓度,并给炉体降温。第[0034]段,当废气处理设备出现故障导致压力剧增时,高压气体冲破爆破片释放压力,防止主体设备损坏甚至爆炸;爆破片安装位置与水平位置成一定角度,并朝向非操作侧,避免飞溅后损伤炉体设备与设备附近的人员。2021年9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权利要求1-9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本案被诉侵权设备为三套RTO设备,其中两套规格为60000m³/h,一套规格为90000m³/h。三套被诉侵权设备均由中环公司从皓隆公司处购买并销售给**公司,昱昌公司对此并无异议。皓隆公司、中环公司认可三套被诉侵权设备的结构相同,根据现场勘验情况、被诉侵权设备处的流程图及皓隆公司、中环公司的陈述,被诉侵权设备包含以下技术特征:一种蓄热式氧化焚烧设备的防爆装置,包括与有机废气管道连接的总直排阀、除油器、阻火器;总直排阀设在除油器前端、与有机废气管道连接的一个短管上,控制短管内的阀页打开或关闭使有机废气排出外界或进入废气管道;除油器位于阻火器的前端;阻火器的另一端连接有混合箱,混合箱上连接有新风阀;混合箱的另一端连接有主风机进风变径管,主风机进风变径管另一端连接有主风机的进风口;主风机的出风口通过主风机出风弯管连接有主风机炉体进风管;主风机炉体进风管上安装有爆破片,爆破片呈倾斜角度朝向与炉体相对的一侧;主风机炉体进风管的另一端连接有氧化焚烧炉;焚烧炉顶部设有与混合箱连接的高温气体排放管和与烟囱连接的应急排放管,应急排放管设有应急阀,高温气体排放管设有高温阀。被诉侵权设备的工作过程如下:当炉体温度不够或设备检修时,总直排阀打开阀页,废气排出外界。正常情况下,废气依次经过除油器、阻火器、混合箱、主风机进入氧化焚烧炉内经过处理后排出;废气浓度过高时,高温气体排放管上的高温阀打开,氧化焚烧炉内的高温净化气体通过高温气体排放管进入混合箱,使废气浓度降低后进入氧化焚烧炉内经过处理后排出;废气浓度仍然过高时,则新风阀打开将新风吸入混合箱使废气浓度进一步降低后进入氧化焚烧炉内经过处理后排出;如果经过上述步骤废气浓度依然过高,应急排放管上的应急阀打开,净化后的废气通过应急排放管、烟囱排出。昱昌公司认为,被诉侵权设备的总直排阀即为专利技术方案中的紧急排放阀,被诉侵权设备在新风阀侧端加装混合箱,这两个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构成等同,被诉侵权设备的其他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相同,故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皓隆公司、中环公司认为,被诉侵权设备的阻火器与除油器连接,没有紧急排放阀,新风阀设在混合箱侧壁上且没有连接主风机进风变径管,爆破片朝向平台,上述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既不相同也不等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其他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相同。**公司分别于2021年2月25日、2021年7月与昱昌公司签订两份采购合同,***公司采购四套RTO设备及电气控制软件,规格分别为两套80000m³/h、一套90000m³/h、一套60000m³/h,价款共计16000000元。昱昌公司提交的专项审计报告显示:90000m³/h设备的合同利润为1159308.96元,60000m³/h设备的合同利润为713863.76元。优酷视频存在有***公司产品的宣传视频,上传时间显示为2017年7月5日,上述视频未能体现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昱昌公司为本案支付了律师费。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昱昌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以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4为专利权保护范围,对此,权利要求1包含以下8个技术特征,具体为:1.一种蓄热式氧化焚烧设备的防爆装置;2.包括有与有机废气管道连接的阻火器;3.阻火器的另一端连接有紧急排放阀的进气口;4.紧急排放阀的出气口连接有新风阀,新风阀的另一端连接有主风机进风变径管;5.主风机进风变径管另一端连接有主风机的进风口;6.主风机的出风口通过主风机出风弯管连接有主风机炉体进风管;7.主风机炉体进风管上安装爆破片;8.主风机炉体进风管的另一端连接有氧化焚烧炉。权利要求4包含1个技术特征,即爆破片在主风机炉体进风管的安装位置与水平位置成一定角度,并朝向非操作侧。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所记载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对应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3项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其他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相同或等同,针对双方当事人的比对意见,具体分析如下:1.皓隆公司、中环公司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阻火器与除油器相连,与涉案专利的阻火器与废气管道连接不同。对此,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并未限定阻火器与废气管道的连接方式,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除油器、阻火器均与废气管道连接,阻火器与废气管道构成连接关系,因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该项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相同。2.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爆破片位于主风机炉体进风管上,呈倾斜角度朝向与炉体相对的一侧,皓隆公司、中环公司认为该项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爆破片朝向非操作侧”不同。对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爆破片安装位置、角度与涉案专利的相同,其朝向与炉体相对的一侧,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爆破片安装位置与水平位置成一定角度,并朝向非操作侧,避免飞溅后损伤炉体设备与设备附近的人员”,“朝向与炉体相对的一侧”与“朝向非操作侧”相同,故被诉技术方案的该项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相同。3.关于紧急排放阀,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对紧急排放阀的位置进行了限定,即位于阻火器与新风阀之间,紧急排放阀的进气口连接阻火器,紧急排放阀的出气口连接新风阀。根据说明书记载,紧急排放阀的功能在于当废气处理设备出现故障或废气浓度过高时使废气从紧急排放口排出外界,防止有机废气继续进入氧化焚烧炉,同时,新风阀将干净的新风引进并送入氧化焚烧炉内,迅速降低炉体内的废气浓度,并给炉体降温。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总直排阀设在除油器前端,只有一个口与废气管道连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工作过程为:当炉体温度不够或设备检修时,总直排阀打开阀页,废气排出外界;正常情况下,废气依次经过除油器、阻火器、混合箱、主风机进入氧化焚烧炉内经过处理后排出;废气浓度过高时,高温气体排放管上的高温阀打开,氧化焚烧炉内的高温净化气体通过高温气体排放管进入混合箱,使废气浓度降低后进入氧化焚烧炉内经过处理后排出;废气浓度仍然过高时,则新风阀打开将新风吸入混合箱使废气浓度进一步降低后进入氧化焚烧炉内经过处理后排出;如果经过上述步骤废气浓度依然过高,应急排放管上的应急阀打开,净化后的废气通过应急排放管、烟囱排出,总直排阀的功能在于当炉体温度不够或设备检修时,使废气不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出外界。通过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上述工作过程可以看出,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处理废气的方式是不同的,当废气浓度过高时,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是不对废气进行处理直接通过紧急排放阀将废气排出,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则仅是在炉体温度不够或设备检修时将废气直接排出,在设备运行过程中,排出的均是经过氧化焚烧炉处理的气体,并且通过高温气体进入混合箱、新风阀吸入新风、炉顶应急阀打开排出气体三种技术手段降低废气浓度,废气处理方式的不同导致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中的紧急排放阀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总直排阀的安装位置、连接部件及功能效果均存在区别,故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总直排阀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紧急排放阀既不相同也不构成等同。4.关于新风阀,涉案专利技术方案限定新风阀一端连接紧急排放阀的出气口,另一端连接有主风机进风变径管,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新风阀系通过混合箱与主风机进风变径管连接,虽然两者连接部件不完全相同,但两者的作用均是将新风吸入废气管道以降低废气浓度,故构成等同。综上,由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有一项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既不相同也不等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皓隆公司、中环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昱昌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驳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4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昱昌公司补充提交了八份证据:证据1.第5602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证据2.涉案专利缴费情况网页查询打印件,证据1、2拟共同证明涉案专利权处于有效状态。证据3.昱昌公司与**公司于2020年12月签订的采购合同及技术协议;证据4.昱昌公司与**公司于2021年2月签订的采购合同及技术协议;证据5.证据3中RTO系统PID流程图;证据6.证据3中RTO系统实物图纸,证据3-6拟共同证***公司为**公司提供的RTO系统中焚烧炉炉体设置有高温气体排放管和应急排放管,其中高温气体排放管的另一端连接到混风箱。证据7.苏应急[2021]46号《蓄热式焚烧炉(RTO)炉系统安全技术要求(试行)》通知的打印件,拟证明高温气体禁止与高浓度易燃易爆气体混合。证据8.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拟证***公司的维权成本。皓隆公司、中环公司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1、2的真实性认可,对其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3-6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对证据7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关联性不认可;对证据8的真实性不认可,昱昌公司未提交律师费支付凭证,无法证明该委托代理合同已实际履行,且该笔律师费系因不服原审判决产生,不应作为维权合理支出。对昱昌公司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均予以认可,可以证明涉案专利权目前处于合法有效状态;昱昌公司提交了证据3、4的原件,对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侵权比对的权利基础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载内容,不涉及昱昌公司在相关项目中所实施的具体技术方案,故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证据5、6系昱昌公司单方制作,属于证据3、4项目所涉图纸,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对其关联性的认证意见同证据3、4;对证据7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具体理由在文书说理部分详述;昱昌公司提交了证据8的原件,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予以认可。本院二审另查明: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02]段有关背景技术记载,挥发性有机废气(VOCs)在大气中经过复杂的物理化学反应所形成的光化学烟雾是造成雾霾的重要因素。在国家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总体要求下,其排放日益受到环保部门的严格控制。RTO是目前应用最广泛的VOCs处理设备,其原理是在高温下将VOCs氧化成对应的二氧化碳和水,从而净化废气。但在异常状态下,RTO出现工作温度过高、废气浓度过高、前端压力剧增或剧减等情况,都会引起设备的损坏甚至出现爆炸事故。因此,增加必要的防爆装置,对减少系统设备的损坏,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尤为重要。第[0003]段记载,涉案专利的目的是提供一种蓄热式氧化焚烧设备的防爆装置,能有效防止因前端管道内的有机废气发生燃烧、废气浓度过高以及因废气处理设备压力剧增而引起的安全问题。第[0023]段记载,紧急排放阀2的顶部安装有一个紧急排放阀气缸10……当紧急排放阀气缸10带动紧急排放阀阀页12抬起时,紧急排放阀阀页12与上密封环20配合密封,紧急排放口19被关闭,同时上下腔室连通一体,气体由上腔室的进气口11流入,由下腔室出气口13流出,当紧急排放阀气缸10带动紧急排放阀阀页12下落时,紧急排放阀阀页12与下密封环18配合密封,紧急排放口19被打开,同时上下腔室被隔断,气体由上腔室的进气口11流入,直接由紧急排放口19排出。针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记载:“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还在于:两者关于新风和紧急排放的相关设置及连接关系不同,具体为本专利阻火器的一端连接废气管道后,另一端连接紧急排放阀的进气口,紧急排放阀的出气口连接新风阀,新风阀另一端连接主风机进风变径管。”“证据1虽然设置有新风系统和急排管路,但其新风系统和急排管路是作为旁路设置在输送有机废气的进气管路上,本身并不属于进气管路上的输送单元,设备正常工作时,新风系统与进气管路13之间的阀门为常闭,在有机废气浓度或焚烧炉体焚烧氧化室温度达到设定值时才开启补充新风,当新风系统开启后浓度依然高于最大设定值或焚烧炉体出现故障时,急排管路上的阀门打开。”原审中,昱昌公司提交的中环公司与**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时间分别为2021年6月15日、2021年8月,中环公司与皓隆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时间为2021年6月16日,另一份采购合同未标注时间。2022年2月17日,原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勘验。昱昌公司二审中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记载:委托人为昱昌公司,受托人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委托事项为针对原审判决提起上诉,代理二审诉讼程序,代理费为100000元,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落款日期为2022年3月30日。2022年4月1日,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公司出具了10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审理中,昱昌公司明确本案其主张的律师费支出为一、二审各10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昱昌公司系涉案专利权利人,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且在保护期内,昱昌公司享有的专利权依法应予以保护。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本案中,涉案专利和被诉侵权设备均属于蓄热式氧化焚烧设备技术领域,涉及蓄热式氧化焚烧设备的防爆装置。涉案专利中,权利要求1记载“所述阻火器的另一端连接有紧急排放阀的进气口,所述紧急排放阀的出气口连接有新风阀”,该技术特征明确限定了阻火器、紧急排放阀、新风阀的连接关系,即紧急排放阀的进气口连接阻火器的一端,紧急排放阀的出气口连接有新风阀,三者顺次连接共同构成了RTO设备的前端管路。基于此种结构,涉案专利技术方案RTO设备正常工作时,废气依次经过阻火器、紧急排放阀、新风阀、主风机进风变径后进入主风机,主风机将废气通过主风机出风弯管、炉体进风管送入焚烧炉内进行废气处理。设备发生故障或废气浓度过高时,因为有“紧急排放阀的出气口连接有新风阀”的技术特征,当紧急排放阀关闭后能够堵住废气继续流入氧化焚烧炉的管路,同时也不会影响新鲜空气通过新风阀流入管路。反观被诉侵权设备,其阻火器连接着混合箱,在混合箱上设置有新风阀,在阻火器与新风阀之间并没有设置紧急排放阀,故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位于阻火器与新风阀之间的紧急排放阀。昱昌公司主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总直排阀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载的紧急排放阀构成等同特征。对此,本院具体分析如下:其一,从连接关系来看。如上所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明确限定紧急排放阀设置于阻火器与新风阀之间,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总直排阀设置在阻火器前端的废气风管上,其一端与阻火器连接,另一端并未连接新风阀,连接关系上总直排阀与紧急排放阀明显不同。需要指出的是,针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记载:“两者关于新风和紧急排放的相关设置及连接关系不同,具体为本专利阻火器的一端连接废气管道后,另一端连接紧急排放阀的进气口,紧急排放阀的出气口连接新风阀,新风阀另一端连接主风机进风变径管”。可见,涉案专利所限定的阻火器、紧急排放阀和新风阀之间的连接关系,在无效程序中被认定为区别于对比文献的重要技术特征,据此认定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并被维持专利权有效。其二,从实现功能来看。由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中紧急排放阀、新风阀是RTO设备前端管路的组成部分,因此,无论是在设备正常工作时,还是在废气浓度过高时,紧急排放阀和新风阀都需要协同配合。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31]段和第[0033]段所载内容可知,当设备正常工作时,紧急排放阀、新风阀的阀页均提升起来,紧急排放阀口和新风进气口均处于关闭状态;当设备发生故障或废气浓度过高时,紧急排放阀阀页下降堵住废气继续流入氧化焚烧炉的管路,并将废气通过紧急排放阀口排出外界,同时,设置在紧急排放阀下游的新风阀打开,由新风进气口将新风引入氧化焚烧炉内。然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总直排阀设置在废气管路的前端,新风阀设置在混合箱侧壁,并未直接设置在进气管路上,现有证据亦未能证明总直排阀和新风阀具有与涉案专利相同的协同功能,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可能存在RTO设备工作时总直排阀关闭而新风阀打开的情形。其三,从技术效果来看。如上所述,涉案专利紧急排放阀直接设置在废气管路上,当其开启时不但能够排出废气,还能够起到关闭整个管路的作用。可以说,紧急排放阀侧重于RTO设备设备运行的安全性,当出现突发状况时,其通过关闭管路停止设备运行的方式快速降低废气浓度,避免事故发生。而现有证据未能证明总直排阀具有关闭管路、阻却废气继续流入设备的功能,因此亦不具备上述技术效果。综上,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技术特征,昱昌公司关于等同特征的主张亦不能成立,故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原审法院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对***公司的其他上诉主张,本院不再逐一评述。综上所述,昱昌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400元,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崔 宁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