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准马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坤达公路资料公司,滨州市信马药业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17192-1号
原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市信马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无锡市准马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滨化石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阳信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坤达公路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信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市信马药业有限公司、无锡市准马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滨化石化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坤达公路资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于2022年3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832元,减半收取12916元,由原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燕 璇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胡 瑾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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