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6民初11925号
原告西安市昱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晋城市***米材料厂。
法定代表人:住云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昱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晋城市***米材料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昱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昱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176元,减半收取,原告承担11588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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