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昱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晋城市某某米材料厂、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6民初11925号 原告西安市昱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晋城市***米材料厂。 法定代表人:住云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昱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晋城市***米材料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昱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昱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176元,减半收取,原告承担11588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