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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金泰彩印有限公司、****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4944 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116执4944号   ****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保定金泰彩印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定金泰彩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民终3103号、(2020)陕0116民初89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保定金泰彩印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保定金泰彩印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设备款120000元、案件受理费2700元;2.自2019年6月10日起至2021年6月18日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3.85%标准计算,利息为9351.77元,应计算至设备款实际支付之日止;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按日息0.0175%为标准,自2021年4月13日暂计算至2021年6月18日,利息为1407元,应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人履行了还款义务。执行费1902元被执行人已缴纳。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16执4944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8月20日结案。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二 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