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0111民初336号
原告:***,男,195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
被告:北京北方赛尔太阳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2-19幢十三层02号,组织机构代码91110106749373896N。
法定代表人:潘军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显峰,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北方赛尔太阳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耿显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变更及增加项目工程款393535.45元。2.本案诉讼过程中如需引入第三方机构或单位,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7年9月1日与被告签订《石家庄市栾城区宏泰航展楼能源系统改造项目》工程承包协议,协议签署前,被告给原告通过网络提供了一份原始图纸供其参考报价,原告参考此图纸及工程承包范围后,认可被告在协议中提出的95万工程款。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被告方屡次改动图纸,导致最终施工图管道部分改动极大,且造成返工。被告项目经理耿显峰又经常提合同外要求,由此产生了很多变更和增加的项目。我方已完成工程并通过验收,要求按照在双方工程承包协议中“工程施工中变更项目增加项目经双方协商按河北省预算计算”约定。增加预算共计393535.45。
北京北方赛尔太阳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提出工程已验收不属实,提出增加项目及费用,没有任何手续。目前项目正在验收阶段,我方已按约支付原告902000元。请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原被告达成《石家庄市栾城区宏泰航展楼能源系统改造项目》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由原告承包石家庄市栾城区宏泰航展楼能源系统改造项目,承包范围和内容为:“图纸内所有土建工程包干管道焊接为清包工,发包方提供材料,乙方负责焊接、吊装、电力。工程施工中变更项目、增加项目经双方协商按河北省预算计算”,工程总承包价为95万元,其中土建85万,管道焊接为10万。双方对各自义务、工程期限、质量、支付与结算等均做了约定。2018年1月17日,被告给原告发函,要求原告收到合同应付款后,优先支付劳务工资。该函下半页,被告项目经理手写注明部分“款项到位后结清双方商议后的变更增加款项”、“2月5号前商议变更款项”字样。另查,被告已支付了90.25万元(95万×95%)。
原告主张施工过程中,被告要求增加了两个水池的焊接量,室外的屋顶、设备间、水泵房有大量的设备吊装,管道里的保温、刷漆属于增加的工程项。屋顶的不锈钢栏杆、地下室的水池土方、甲方办公楼的大阀门、对方运行中因为设备不合格拆换等也均属于增加的工程项。被告表示认可不锈钢栏杆施工属于增加量,自认费用10000元;认可土方增量142方,自认费用约16000元;认可增加了两个300的止回阀,换了三台7.5千瓦的水泵,装了两个比例阀,自认费用8000元,其余均不认可。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承包协议、通知函等证据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对施工中变更及增加项目,被告不予认可的部分,原告应提交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庭审中,原告未能提交施工过程中对方要求变更、增加工程量的直接证据,所提交的通知函等证据,只能证实存在变更增加,无法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及相应产生的费用,故应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对实际增加的工程量及费用双方可自行协商,也可由相关部门进行;其中被告已自认部分,由被告先行给付,待实际工程量及工费确认后再予以扣除。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未申请引入第三方机构或单位,故其第二项诉讼请求未实际发生,本院不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北方赛尔太阳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34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03元,由被告负担650元,其余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7203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于丽君
人民陪审员 冯晓茹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人民陪审员林旭瑶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任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