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浩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易门金磐工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昆民执字第550-1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东风西路***号环球金融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王应先。
被执行人****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县龙泉镇东二环路。
法定代表人殷健耀。
被执行人云南浩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龙马路**号。
法定代表人殷健濒。
被执行人殷健耀,男,汉族,1987年11月2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被执行人殷健濒,男,汉族,1977年8月19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被执行人胡琼芳,女,汉族,1977年4月11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被执行人李树海,男,汉族,1988年6月13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关于云南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工贸有限公司、云南浩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殷健耀、殷健濒、胡琼芳、李树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9日作出的(2013)昆民四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该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人书面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法院(2014)昆民执字第55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该案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审判长  周西昆
审判员  陶 磊
审判员  张兆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伍永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