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达津联热电有限公司

天津泰达津联热电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131号
原告:天津泰达津联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七大街**。
法定代表人:刘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海英,女,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胡秀娟,女,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天津泰达津联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海英、胡秀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范博文
人民陪审员  李学良
人民陪审员  赵克信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运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