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达津联热电有限公司

天津泰达津联热电有限公司、某某等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11392号
原告:天津泰达津联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七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刘卫东,经理。
被告:杨伟,男,汉族,1977年8月5日出生,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天津荣大汽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三大街21号润枫广场1号楼。
法定代表人:边超凡,总经理。
原告天津泰达津联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伟,天津荣大汽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泰达津联热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荣廷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鲁振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