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达津联热电有限公司

天津泰达津联热电有限公司、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津0116民初12978号 原告:天津泰达津联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七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 原告天津泰达津联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热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供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供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支付天津市开发区黄海路2号5-1707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2018年度采暖费1967.25元及违约金(以1967.2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2‰的标准计算);2.判令***支付案涉房屋2019年度至2020年度的热能损耗补偿费786.9元;3.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供热公司系案涉房屋供热单位,自2018年以来,***未向供热公司支付上述费用,经催要上述采暖费无果,特呈诉法院。 ***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系案涉房产的产权人,建筑面积95.58平方米,采暖面积78.69平方米,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出具了《拍卖公告》,记载案涉房屋欠付2018年至2020年供暖费2754.15元。 ***未交纳供热采暖费,经催要未果,遂成诉。 本院认为,供热公司、***形成的供用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供热公司在合同约定的采暖季履行了供热义务,***亦应按约定交纳采暖费。***对欠付供热公司的采暖费2754.15元,应予支付,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供热公司主张的违约金,经审查,供热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未交纳采暖费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失,其主张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院结合供热公司的主张,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并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衡量,酌情认定违约金计算标准为:以1967.2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 综上所述,供热公司主张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予以相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天津泰达津联热电有限公司采暖费2754.1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1967.2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 二、驳回天津泰达津联热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均由***负担(该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天津泰达津联热电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