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久鼎建设有限公司

东莞市建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久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1971民初1667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建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久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6月17日,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久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莞市建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久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7541.3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541.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建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刘 洋
书记员 杨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