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9民终123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久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绿色路29号3栋1505室。
法定代表人:曹龙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佩君,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浩明,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和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矮岭冚村新世纪·领居C组团133#商铺08,09铺位。
法定代表人:李细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元美东路3号丰泰大厦1栋401室-406室。
负责人:刘洋。
上诉人广东久鼎建设有限公司(下称“久鼎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和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和棋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下称“太平财险东莞支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1972民初7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久鼎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和棋公司向久鼎公司赔偿因错误保全导致的经济损失573490.08元(以1593028.01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3月18日止);2.太平财险东莞支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和棋公司、太平财险东莞支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判决:一、限和棋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久鼎公司赔偿损失40357.7元;二、太平财险东莞支公司对判决第一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担连带赔偿责任;太平财险东莞支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和棋公司追偿;三、驳回久鼎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767.45元(久鼎公司已预交),由久鼎公司承担4431.95元,和棋公司、太平财险东莞支公司共同承担335.5元。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1972民初7817号民事判决书。
久鼎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和棋公司向久鼎公司赔偿损失91509.1元,太平财险东莞支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和棋公司、太平财险东莞支公司共同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久鼎公司已提交证据证明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在2018年9月26日已被足额冻结。久鼎公司向案外人陈勇借款200万元后,陈勇于2018年9月26日将200万元汇至久鼎公司被冻结的农业银行账户,加上之前实际已冻结的597185.12元,该账户在2018年9月26日已有2597185.12元,达到法院冻结存款额度2367034.52元。此外,一审庭审中久鼎公司表示在2018年9月26日已足额冻结,和棋公司对久鼎公司主张的冻结和解冻情况进行了确认。综上,应以1593028.01元为基数,按贷款年利率4.35%减去活期存款年利率0.35%的方式计算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7月15日期间的利息损失为51151.4元,加上一审认定的2019年7月16日至2020年3月13日的利息损失40357.7元,和棋公司、太平财险东莞支公司应向久鼎公司赔偿损失91509.1元。
和棋公司、太平财险东莞支公司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各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为查清本案事实,本院向久鼎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所在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发函询问久鼎公司款项被足额冻结的时间。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回函称久鼎公司款项被足额冻结的日期为2018年9月26日。
久鼎公司质证称: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久鼎公司的损失应从2018年9月26日计至2020年3月13日止,计得利息损失合计为91509.1元。
和棋公司、太平财险东莞支公司均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质证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为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本院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分析如下:
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的回执可知,久鼎公司的银行账户已于2018年9月26日足额冻结,故和棋公司应支付久鼎公司以解冻金额1593028.01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6日至2020年3月13日的利息损失。
计息期间
贷款年利率
贷款利息
活期存款年利率
存款利息
差额损失
2018.9.26-2019.7.15
4.35%
55822.36元
0.35%
4491.45元
51330.91元
2019.7.16-2019.8.19(35天)
4.35%
6644.9元
0.35%
534.6元
6110.3元
2019.8.20-2019.9.19
4.25%
5642元
0.35%
464.6元
5177.4元
2019.9.20-2019.10.19
4.20%
5575.6元
0.35%
464.6元
5111元
2019.10.20-2019.11.19
4.20%
5575.6元
0.35%
464.6元
5111元
2019.11.20-2019.12.19
4.15%
5509.2元
0.35%
464.6元
5044.6元
2019.12.20-2020.1.19
4.15%
5509.2元
0.35%
464.6元
5044.6元
2020.1.20-2020.2.19
4.15%
5509.2元
0.35%
464.6元
5044.6元
2020.2.20-2020.3.13(23天)
4.05%
4065.5元
0.35%
351.3元
3714.2元
合计
91688.61元
经核算,和棋公司应向久鼎公司赔偿因财产保全错误造成的利息损失91688.61元。久鼎公司上诉主张和棋公司应赔偿的利息损失为91509.1元,属于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即和棋公司应向久鼎公司赔偿因财产保全错误造成的利息损失91509.1元。原审对此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上诉人久鼎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1972民初7817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1972民初78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广东和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广东久鼎建设有限公司赔偿损失91509.1元;
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对本判决第二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担连带赔偿责任;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广东和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广东久鼎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767.45元,由广东久鼎建设有限公司承担4006.73元,广东和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共同承担760.72元。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78.79元,由广东和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共同负担,广东和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1078.79元。广东久鼎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的1078.79元,经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许 卫
审判员 魏 术
审判员 邹凤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