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贵达鸿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核兴业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6)粤0305执4092号
(2017)粤0305执恢1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核兴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贵达鸿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5民初24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贵达鸿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来本院书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5民初247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负担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6)粤0305执4092号、(2017)粤0305执恢11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承办人:赵振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