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贵达鸿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友飞时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深圳市贵达鸿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503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友飞时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美食街10号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5417350。

法定代表人:高国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菊菊,广东深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生,广东深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贵达鸿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工业园4栋中10层B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4156696F。

法定代表人:刘成彬,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友飞时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贵达鸿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234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友飞时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工程费96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6年12月30日计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及全国“总对总”系统进行了查证。在此过程中,被执行人表示已主动将本案的执行款和执行费共计110429.31元付至本院指定收款账户。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执行款109089.31元并书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深圳市贵达鸿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234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本案执行费1340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305执5034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 蕾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