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3执29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贵达鸿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工业园4栋中10层B6室,组织机构代码73415669-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温馨港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艺园路马家龙文体中心A栋四楼4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2469012C。
法定代表人:白规划。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贵达鸿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温馨港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3民初1731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43110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3155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经向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进行调查,未发现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因余额不足,无法处理。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新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