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贵达鸿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与华润(深圳)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市贵达鸿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廖伟王剑明白明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4民初7242号
原告高国友,男,汉族,1980年5月4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深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深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华润(深圳)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号华润大厦*楼,机构代码71093473-X。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4483Y。
被告深圳市贵达鸿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工业园区中10层B6室,组织机构代码73415669-6。
被告廖伟,男,汉族,1990年5月6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
***,男,汉族,1989年10月2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莲乡市莲花县良坊镇良坊村中渊***号,身份号码。
***,男,汉族,198年4月26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湘南学院宿舍,身份号码。
本院审理原告诉各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涉案工程“银湖蓝山项目”消防安装工程所在地位于深圳市××湖三九片区。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本案系被告华润(深圳)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银湖蓝山项目”消防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实际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法应适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规定。故本案应移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凌炜
人民陪审员杨海涛
人民陪审员*钧如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