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贵达鸿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友飞时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贵达鸿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305民初11813号
原告:深圳市友飞时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国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贵达鸿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友飞时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贵达鸿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96000元(人民币,下同)及违约金38400元(从2016年10月1日暂计至2018年5月,按欠付款项的年24%的利息标准计算,自2016年l0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份,原告带着施工队进驻到被告位于深圳市××××路的工地,进行消防安装工程施工。施工项目名称为XXX(二期01、02地块)消防安装工程。双方于2016年3月份补签《万科?云城(二期)北绿廊01、02地块消防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一直以来,原告都正常施工,截至2016年5月13日,被告因需要原告全力保证另一个消防安装项目的进度,从而与原告协商一致后签订《万科?云城劳务分包退场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对原告己经施工的部分确定总结算金额为48万元整,在退场协议签订后,被备支付总结算金额的80%,剩余20%待本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后支付。截至今日,XXX(二期01、02地块)消防安装工程项目早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经原告多次催收剩余20%(即96000元整)的款项,被告迟迟不予支付。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96000元的工程款。
被告辩称:1、原、被告在退场协议书第4条明确约定该工程包含的安全文明罚款应在工程款中扣除,原告也确认了该事实,被告也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罚款金额为71000元。2、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施工合同,原告施工工程不合格的,被告交由第三方整改,所发生费用应予扣除。该费用与安全文明施工罚款相加的金额,远远超过退场协议约定的20%的尾款。因此,原告无权获取其诉称的96000元工程款,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10月,被告(发包人、甲方)与原告(分包人、乙方)签订《劳务分包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XXX消防系统工程分包给乙方,工程按实结算;保修期为取得《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起两年;若乙方施工质量不能达到政府部门、发展商、监理公司的要求,甲方要求乙方无条件整改,直至施工质量满足要求为止;若乙方未按要求整改,甲方有权请其他施工队进行整改,发生所有费用从乙方承包费中扣除;因乙方未按甲方要求配带劳保用品,被总包罚款时,乙方必须支付总包的罚款,若乙方不支付,总包扣除甲方工程款时,甲方从乙方当月人工费扣除上述罚款;及其他内容。
2016年5月13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劳务分包退场协议书》,约定:经友好协商后乙方表示愿意和平退场,由甲方重新委托其他劳务班组接收后期施工,保证项目工期要求,并协助甲方现场交接,甲方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与乙方结算;乙方在与甲方合作期间,现场安全文明罚款自2015年10月入场开始至2016年4月18日退场止经与总包查询在安全防护、临时用电、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罚款共计5万元,需酌情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该罚款(相关凭证总包单位可查出);结算金额由乙方实际安装完成工程量损耗的劳务费与仓库剩余辅材价值之和确定(注意包含开孔费用),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经双方友好协商,最终确定总结算金额为48万元;甲、乙双方按照确定之总结算金额并完成签订本协议后,甲方支付乙方总结算金额的80%,剩余20%在本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后支付;及其他内容。
2016年9月30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向深圳市万科云城商业有限公司出具万科云城(二期)A区02地块新建工程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评定该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合格。
为证明原告违反劳务分包施工合同约定,罚款累计达71000元,被告提交了监理函件11份予以证明。原告对前述函件不予认可,并表示该证据与退场协议书存在矛盾,该11份函件中有的处罚与原告无关,且均发生在双方签订退场协议书之前,而双方已经对相关事项进行了结算和协商。
为证明原告施工工程不合格,导致验收不合格,被告委托第三方实施工程整改项目,累计发生费用48200元,被告提交了后续施工队领队人李某出具的整改事项和遗留问题说明、增加工作量清单、领用支票审批单、消防安装工程形象进度报告、业务回单等予以证明。原告对前述证据均不予认可,并表示被告提交的证据中施工队人员为李某,而收款人为张某,并不一致,且相关证据由被告单方制作,而审批和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在整改施工之前,与事实不符。
另查,被告已于2016年5月底左右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384000元。
再查,原告曾起诉被告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16年12月30日出具《先行调解通知书》。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劳务分包施工合同》、《劳务分包退场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
根据《劳务分包退场协议书》的约定,原、被告已确定总结算金额为48万元,被告已支付原告结算金额的80%,尚有20%即96000元未支付。被告抗辩表示因原告需承担安全文明罚款71000元及原告施工不合格导致的整改费用须由原告承担,故被告有权不支付剩余工程款。对于被告的上述抗辩理由,本院分析如下:首先,关于安全文明罚款的问题。根据《劳务分包退场协议书》的约定:“乙方在与甲方合作期间,现场安全文明罚款自2015年10月入场开始至2016年4月18日退场止经与总包查询在安全防护、临时用电、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罚款共计5万元,需酌情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该罚款(相关凭证总包单位可查出)”;“经双方友好协商,最终确定总结算金额为48万元”,从协议的上述约定可以看出,原、被告签订退场协议时相关的安全文明罚款已发生,且双方已明确金额为5万元,并一致协商同意“酌情”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罚款后,最终确定了结算金额,即双方在确定结算金额时,已对安全文明罚款的金额进行了确认并抵扣,故本院对被告该项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其次,关于被告主张的整改费用问题,被告提交的相关说明、清单等系由被告单方出具,仅有案外人李某签字确认,不能证明原告的施工存在需要整改的情况,亦无法证明被告支付的款项确系为整改相关工程所支付;而且,在双方对原告已进行的工程量进行结算时,被告亦有义务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及时提出整改要求,而被告在结算时并未提出整改要求,可视为被告已确认原告完成的工程符合约定,故本院对被告的上述抗辩理由不予采信。综上,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96000元。
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根据退场协议约定,被告应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后支付剩余20%的工程款。涉案工程已于2016年9月30日取得消防合格证明,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相关利息。原告要求按年24%的利息标准计算利息,并无法律依据,被告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对于利息的起算时间,因退场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工程款在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后的几日内支付,故被告应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即2016年12月30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并支付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贵达鸿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友飞时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6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6年12月30日起计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友飞时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4元,由原告负担389元,由被告负担11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