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彭九祥申请御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22执7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彭九祥,男。
被执行人:御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春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九祥与被执行人御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彭九祥于2021年7月27日以与被执行人御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宜劳人裁字(2020)035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波
审判员 左亚军
审判员 魏益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雅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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