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御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28民初1303号
原告:***,男,197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安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妍,湖南锦昇律师事务所。
被告:御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湘龙街道潇湘社区A3栋100号。
法定代表人:庄春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5月6日,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安仁县。
被告:黄兴平,男,1983年12月20日,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安仁县。
原告***与被告御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黄兴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安仁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出具郴安检民支[2022]8号支持起诉书;原告***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2元,减半收取计2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凌云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芳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