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鹤壁益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621执68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鹤壁益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壁益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浚民初字第19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鹤壁益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贷款3.4万元;二、被告鹤壁益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自2015年6月8日起支付原告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贷款3.4万元的逾期付款利息(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按判决自行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621执6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