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8848号
原告: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33030074633113X9),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高新技术(阁
巷)园区围一路。
法定代表人:陈晓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浩妮,系原告员工。
被告:郑州广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5586049425N),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劳路9号院
5号楼1单元6楼11号。
法定代表人:程世江。
原告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广伊电
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
案。原告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
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
2-
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
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浙江力诺
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 丹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叶远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