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广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8848号

原告: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33030074633113X9),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高新技术(阁

巷)园区围一路。

法定代表人:陈晓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浩妮,系原告员工。

被告:郑州广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5586049425N),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劳路9号院

5号楼1单元6楼11号。

法定代表人:程世江。

原告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广伊电

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

案。原告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

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

2-

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

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浙江力诺

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 丹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叶远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