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5民初10564号
原告: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高新技术(阁巷)园区围一路。
法定代表人:陈晓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奥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娜,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七一路88号中旺锦安城。
法定代表人:周慧,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二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湘春路238号。
负责人:陈国荣,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42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21元,由原告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王小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沈 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