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诺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科尔自控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3民初2042号
原告:山东诺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西六路以东,海港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8450093XD。
法定代表人:于庆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业,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欣,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科尔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综合保税区研发中心1号楼二楼33-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MA3FCXEF37。
法定代表人:林维霞,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高新技术(阁巷)园区围一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4633113X9。
法定代表人:陈晓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娜,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浩妮,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綦孝鹏,男,199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高密市。
被告:吴贤伟,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希金,山东城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源,山东城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维霞,女,汉族,1965年6月13日出生,现住山东省。
原告山东诺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科尔自控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綦孝鹏、吴贤伟、林维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原告山东诺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诺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诺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158元,减半收取计14579元,由原告山东诺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洪双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彭婷婷
书 记 员 荆梦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