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3执保38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金辰安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陆路港物流装备产业园西堤头分园金城基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06HYE90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西青学府工业区才智道35号海澜德大厦1号楼5层C50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6G11F1K。
法定代表人:户现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金辰安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03民初1672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11635.79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杨 郡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