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执3210号
申请执行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西青学府工业区才智道35号海澜德大厦1号楼5层C501-08号。
法定代表人:户现省,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蓝光小站文旅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工业区六号路17号449-7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成都高新区(西区)**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金湛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华苑产业区工华道壹号D座2门11层K28。
负责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蓝光小站文旅娱乐发展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金湛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有价证券、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并进行了现场调查,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