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九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民初4402号
原告:***,女,1977年5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委托代理人:王鲁青、黄冬青,洛阳法律研究会推荐法律研究员,特别授权。
被告:柴智博,男,1986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天津九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香港街3号2号楼210-5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68NFUX8。
法定代表人:刘学伟。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棋、李笑凯(实习),河南星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柴智博、天津九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80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晓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