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民初8756号
原告:***,女,汉族,1977年5月3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委托代理人:王鲁青、黄冬青,洛阳法律研究会推荐法律研究员,特别授权。
被告:柴智博,男,汉族,1986年11月11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天津九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香港街3号2号楼210-5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68NFUX8。
法定代表人:刘学伟,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棋,河南星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笑凯,河南星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柴智博、天津九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8日向洛龙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起诉状,立案庭通知原告7日内缴纳诉讼费。原告***未按立案庭要求缴纳。原告***于2021年10月9日到李村法庭要求开具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我庭于当日向其出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令7日内缴纳诉讼费,但***并未在7日内交费。后原告***又于2021年11月18日到李村法庭再次要求开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我庭于当日再次给其出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并限令7日内缴纳,但其仍未在7日内交纳诉讼费。综上,原告***在三次收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后,逾期未交纳诉讼费,依法应当按照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