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执保2558号
申请人: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高速德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济南莱芜区永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高速德建集团有限公司、济南莱芜区永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高速德建集团有限公司、济南莱芜区永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济***实业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实业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高速德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5万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11月21日至2023年11月21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苗 佳
书 记 员 张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