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625执4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志丹县宇星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万利,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金万贵,男,汉族,1968年12月2日生,陕西省志丹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被执行人志丹县益达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王博,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庄小春,男,汉族,1971年7月17日生,陕西省志丹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被执行人候雪莉,女,汉族,1972年5月21日生,陕西省志丹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被执行人庄生强,男,汉族,1990年5月29日生,陕西省志丹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志丹县宇星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金万贵与被执行人志丹县益达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庄小春、候雪莉、庄生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625民初20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额为本金64976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0元,执行费按实际收取。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根据(2018)陕0625民初2075号民事裁定书的财产保全,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志丹县益达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陕西延长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的保质金105000元扣划至志丹县人民法院账户XXXXXXXXXXX********。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米晓梅
审判员 乔冬梅
审判员 党飞雄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省利